| 标题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归谁所有 |
| 内容 | 律师解析:承担承租人因拆迁而停止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之补偿金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为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涉及到国有土地的征用问题时,法律规定的补偿内容应包括被征用房屋所具有的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以及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搬迁费用、临时性安置所需支出的费用,以及由于征收房屋而给承租人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应补偿。因此,承租人在停产停业过程中所承受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负责拆迁事宜的相关方面承担。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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