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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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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行政

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告合法。

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二)被告合法。

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

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三)起诉的理由合法。

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四)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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